用 户: 密 码: 注册用户
当前位置:首页 >> 保密咨询 >> 保密咨询 >> 正文

秘密文件、资料的传阅
转自:市保密局 时间:2008年11月18日16:51

1、传阅秘密文件、资料应由保密员专人负责。先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文件、资料的密级和制发机关、单位的要求,以及工作实际,确定知悉的范围,然后由保密员负责传阅;任何机关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。对绝密级的,保密员必须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录,记录内容包括接触人员姓名、文件编号、签领时间、退回时间等。

2、阅读绝密级文件、资料必须在保密室或符合保密要求的阅文室进行。阅读其它密级的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其它办公场所内进行。如因确工作需要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的,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。阅读和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确保秘密文件、资料的安全。

3、传阅秘密文件、资料,应当办理登记、签收手续。传-阅时必须采取直传方式,不得由阅读人之间自由传阅,保密员要随时掌握文件、资料的去向。

4、阅读人不得擅自留存、摘抄传阅的秘密文件、资料。

    5、传达秘密文件、资料时,凡不准记录、录音、录像的,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。

(编辑:保密律师)
在线咨询】【律师聘请】【发表评论】【关闭窗口
法律顾问
13601951587
13501843172
13774215866
13916108518
最新加盟律师事务所
信诚(上海)律师事务所
信诚(北京)律师事务所
北京广住律师事务所
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
杭州 律师事务所
南京 律师事务所
广州 律师事务所
深圳 律师事务所
浙江 律师事务所
江苏 律师事务所
加盟合作机构
法律法规
友情链接
法律咨询 | 法律顾问 | 客服中心 | 会员注册 | 合作加盟 | 论坛 社区 | 博客 播客 | 各地分站 | 实用信息 | 电子杂志 | 网站律师 | 法律培训 | 支付中心

MSN:lawyer@gongsifa.com xincheng@goodlawyer.cn gongsifa@hotmail.com 联系信息:上海 021-62110181 北京 010-51296030 刘军厂律师 13916017140 13788908212

版权所有:金世永胜 法律支持:信诚律师 技术支持:金商网络 www.baomixieyi.com 保密协议网 总部地址: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

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

沪ICP备07016953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