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秘密文件、资料的传递
转自:市保密局 时间:2008年11月18日16:50

1、秘密文件、资料,应当由专门的部门(如机要通信、机要交通部门)传递,如需要,可由单位保密员传递。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携带。

2、传递秘密文件、资料,必须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,注意出发时间的保密,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。在传递途中不得办理无关事宜。

3、保密员领取和清退秘密文件、资料,必须直到受理该文件、资料的单位。领到秘密文件、资料时,做到文件、资料不离身,返回单位途中不得办理无关事宜,返回后要立即进行进行登记处理。

4、向境外携运秘密文件、资料,必须按照《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》办理。

 5、秘密文件、资料不准用明码电报和普通传真电报传送。密码电报不得用明码电报和普通传真电报转发,不得在报刊上转载;严禁密电明复,明密混用。

6、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,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。

7、传递绝密级文件、资料,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:(1)送往外地的,必须通过机要交通、或邮政机要通信递送。(2)在本地传递的,必须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专车直接传递。(3)必须实行二人护送制。


(编辑:保密律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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