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 户: 密 码: 注册用户
当前位置:首页 >> 保密咨询 >> 保密咨询 >> 正文

秘密文件、资料的制作
转自:市保密局 时间:2008年11月18日16:47

1、制作秘密文件、资料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,并且在本单位内部符合安全保密的地方进行,或者委托持有《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》的定点印刷单位印制。严禁将秘密文件、资料委托外国企业、外资企业和国内无《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》的企业制作。

2、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、资料的,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,并且须安装视频信息保护机,防止因电磁泄漏造成泄密。

3、制作秘密文件、资料必须按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和保密期限以及密级标志的规定,履行定密程序,及时作出标志。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标志为“★”,“★”前标密级,“★”后标保密期限。标志位置一般在文件资料封面(或首页)左上角,地图、图纸、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。

4、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,不得多制、私留。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及残次品,如草稿、修改稿、签发稿、清样、或半成品、废品等,凡需要保存的,要严格管理,不需要保存的按规定及时销毁。

    5、密码电报原文不得印成文件下发。

(编辑:保密律师)
在线咨询】【律师聘请】【发表评论】【关闭窗口
法律顾问
13601951587
13501843172
13774215866
13916108518
最新加盟律师事务所
信诚(上海)律师事务所
信诚(北京)律师事务所
北京广住律师事务所
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
杭州 律师事务所
南京 律师事务所
广州 律师事务所
深圳 律师事务所
浙江 律师事务所
江苏 律师事务所
加盟合作机构
法律法规
友情链接
法律咨询 | 法律顾问 | 客服中心 | 会员注册 | 合作加盟 | 论坛 社区 | 博客 播客 | 各地分站 | 实用信息 | 电子杂志 | 网站律师 | 法律培训 | 支付中心

MSN:lawyer@gongsifa.com xincheng@goodlawyer.cn gongsifa@hotmail.com 联系信息:上海 021-62110181 北京 010-51296030 刘军厂律师 13916017140 13788908212

版权所有:金世永胜 法律支持:信诚律师 技术支持:金商网络 www.baomixieyi.com 保密协议网 总部地址: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

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

沪ICP备07016953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