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秘密文件、资料的复印
转自:市保密局 时间:2008年11月18日16:41

1、绝密级文件、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印,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,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、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。

2、复印制发机关、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、秘密级文件、资料,应当经本机关、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。

3、密码电报严禁复印。

4、复印秘密文件、资料,不得改变其密级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。

5、复印秘密文件、资料,应当履行审批、登记手续;复印件应当标明复印的机关、单位、份数和日期及编号,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。

6、汇编秘密文件、资料,要请示原制发单位,经批准后方可汇编。汇编时,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,并且要按照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进行标志和管理。

        7、摘录、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文件、资料,应当按原件的密级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管理。

(编辑:保密律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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