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秘密文件、资料的销毁
转自:市保密局 时间:2008年11月18日16:36

1、除按规定需要存档和清退外,当年无保存价值的秘密文件、资料,一般应当在下一年度销毁。

2、销毁前,应先经本机关、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,并履行清点、登记、注销手续。销毁时,必须由保密员等两人以上共同负责,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。

销毁秘密文件、资料,可采用如下方法:(1)数量少的,可使用国家保密部门监制的高保密度文件粉碎机进行销毁,切碎的纸屑不能大于2平方、毫米;(2)数量多的,可以到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销毁,监销人员要严密监护,待全部秘密文件、资料化成纸浆,并经清理现场,检查没有疏漏后方可离去。

3、绝密件和密码电报必须在本单位进行销毁。

        4、任何单位和个人,严禁将秘密的和内部的文件、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店和个体废品收购人员。

(编辑:保密律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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